第六十三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在涉外活动中违背国家政策、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
(二)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成立经营实体的;
(五)在出国项目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护照、签证或者出国经费的;
(六)违反规定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的;
(七)未经批准使用因私护照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随地方团组出访,私自使用因公护照办理签证的;
(八)在国(境)外期间,触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或者不尊重当地的宗教文化习俗,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临时出国(境)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预定行程路线的;
(十)未经审批、报告,违反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或者擅自组织出国(境)的;
(十一)发现在国(境)外工作的人员出走不归,不及时采取措施,不向上级部门报告,或者为出走人员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十二)因公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相关部门统一管理的;
(十三)其他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四条 在选拔任用管理人员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一)不按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
(二)泄露领导班子或人事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以权谋私、以权谋利的;
(四)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或者收受当事人礼金、礼品或其他形式贿赂的;
(五)采取更改档案、请客送礼、拉取选票、谎报业绩、诬陷诽谤贬低他人、恶意串通影响程序公正履行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谋取职务的;
(六)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七)人事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造成档案遗失、缺失的;
(八)其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五条 在企业员工的调动、分配、晋级、调资、付酬、奖励、处罚、考核、考试、招聘、录用、职称评定、在职培训以及在安置复转军人等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或者对证明资料或事实失察,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国家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制度,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给员工的经济利益、人身安全或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保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窃取国家或者公司秘密的;
(二)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国家和企业保密制度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非法复制、记录、拷贝、存储、在非保密设备上传输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档案、文件、资料,擅自将涉密文件、数据和资料外带、外传,发生泄密事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监事会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一)阻碍、干扰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或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故意向监事会隐匿、篡改、谎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对监事会已查出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监事会条例行为,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九条 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解答审计提问和说明审计事项的;
(二)隐匿、销毁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或虚报财务收支、资产、债务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情况的;
(三)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
(四)有其他干扰、阻碍审计工作行为的;
(五)审计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审计法规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十条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述人、批评人、审计人、监督管理以及依法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履行调查、监督、检查、审查、审计、考核、考察以及其他管理职责的人员,利用职权或岗位便利,对他人故意刁难、诬陷诽谤、挟私报复的,比照前款加重处理。
第七十一条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给员工的经济利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七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及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五章违反廉洁自律、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或者公司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或者公司资产私分给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时间超过3个月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或者挪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不归还的,按非法占有国有或者公司财物论处。
第七十五条个人借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逾期不还的,追回其欠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个人借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批准将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借给个人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七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通过他人的职务行为,为第三人谋利,从中索取或者收受第三人财物的;
(三)在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索取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或者其他利益,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依照前款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亲属接受对方礼金、贵重物品,或者其亲属利用该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工作上的影响,收受礼金、贵重物品,本人知道后不予制止、纠正,或者不将获取的财物如数上交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十八条单位或者部门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七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以及其他单位的集体或者个人以财物,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中介费、佣金、礼金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占用国有或者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超过6个月以上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占用国有或者公司资产拒不归还的,按非法侵占国有或者公司财物论处。
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将国有或者公司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折股、转让或者无偿处置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其他企业或者个人资产的;
(三)以个人名义用国有或者公司资产、资金、技术、专利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参股的;
(四)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本人经营与本单位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五)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单位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投资入股活动的;
(六)与本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七)利用公司商业机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谋取利益的;
(八)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兼职,或者虽经批准兼职但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的。
第八十二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和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将国有资产或者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二)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
(三)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与所任职单位相同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四)与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放任或者纵容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单位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活动的;
(六)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七)指使提拔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
(八)妨碍、阻挠调查处理涉及自己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
第八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一)收受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单位馈赠的股权、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礼金以及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单位安排并支付费用的私人旅游、娱乐、健身以及其他活动的;
(三)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单位报销的;
(四)用公款或者公司财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婚丧喜庆、患病等机会敛财的;
(五)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使用公有住房、公司住房,或者用公有住房、公司住房谋取私利的;
(六)用公款或者公司财物为个人装修住房,或者由下属单位或者有关联关系、业务关系的单位出资为个人装修住房的。
第八十四条挥霍公司财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滥发奖金、补贴、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物品或者搞其他福利的;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旅游,或者以开展公务活动为名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三)违反规定举办庆典活动,或者在庆典活动中发放贵重礼品、纪念品的;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公司资金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
(五)违反规定购买、配备、更换、使用小轿车的。
第八十五条 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擅自决定本级人员或本单位人员薪酬、奖金、补贴、差费、加班费的;
(三)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或者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或者不按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或者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但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的;
(四)在本企业、本单位、本项目发生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的;
(五)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捐助、赞助事项,或者虽经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
第八十六条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的;
(二)在职或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的;
(三)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个人或单位购买(或出售)大宗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方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务的;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投资而获取利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五)利用企业经营内幕消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六)擅自在本单位内领取兼职薪酬及其他收入的;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利用经营管理权力,损害企业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与本人行使经营管理权力有关联或有业务来往的企业投资入股的;
(二)将本企业、本单位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岗位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发生可能侵害本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或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或者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十八条 违反作风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不适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的;
(五)无特殊事由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的;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活动的。
第八十九条 企业或部门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暗中收取各种名义的手续费或者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和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一)指使提拔使用配偶、子女、其他亲友的;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费用的;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接受资助的;
(四)妨碍、阻挠调查处理涉及配偶、子女、亲友违纪违法案件的。
第九十二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和影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一)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的;
(二)利用企业资源、资产,为个人装修住宅或者添置家具的;
(三)以企业公关名义,挥霍企业资源、资产,为个人笼络感情、建立关系网的;
在公关活动中,截留企业财产、中饱私囊的,按侵占论处;
(四)违反国家或企业规定举办庆典活动,或者在庆典活动中不经审查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的;
(五)在公务接待中,违反厉行节约规定和职务消费规定,搞奢侈浪费的;
(六)企业年薪人员,擅自为自己发放、领取其他费用的;
(七)有其他挥霍浪费国家或企业资财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 在建设、分配、购买住房中,为个人谋取利益,侵犯国家、企业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故意违反企业有关规定、程序,致使大多数人利益受到损害,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按侵占论处。
第九十四条 从事走私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单位走私,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权,包庇或纵容走私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五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从业方面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章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违反政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第九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募捐、签名等活动,组织、参加制作或散布反对政府的宣传品,或以提供财物等方式支持反对政府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八条 组织、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利用宗教活动煽动骚乱闹事,对策划者、组织者和起骨干作用人员,给予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九条 组织、参加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罢工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条 组织、参加邪教组织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非法组织,对组织者、策划者和起骨干作用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第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款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免予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扰乱或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聚众扰乱或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首要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他人人格或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诬告、陷害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或骗取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进行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或者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其他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重婚或包养情妇(夫)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其他违禁药品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方面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